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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公司涉嫌标注虚假生产日期被处罚5万元

发布时间:  2022/5/31 0:00:00

来源:  网络

 4月18日,区市场监管局接市民举报,反映在购物平台购买到了“穿越”的“牛肉芝士卷”,产品生产日期标注为2022年5月28日,生产企业为辖区内的某食品有限公司。

 接报后,执法人员第一时间前往该生产企业开展执法检查。执法人员在其留样室内查实3盒标注“生产日期 2022-5-28”的涉案产品。

    执法人员调取了该批次“牛肉芝士卷”的生产批次记录,发现涉案产品共生产600个,实际生产日期为2022年3月28日。当事人自述,由于喷码操作员工作失误设置了错误生产日期,以及质检员疏忽未进行出厂核验把关,造成标示生产日期信息和实际不符的产品流入市场销售。该公司已通知平台方召回涉案产品。

    当事人涉嫌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区市场监管局拟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300元,并处罚款人民币50000元”的行政处罚。

出厂检验,可以认为是食品生产的最后一道工序,是食品生产者能够控制的最后一道关卡,是为了防止不合格的食品流入市场。食品企业作为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有责任、有义务对自己生产的食品进行检验,确保出厂的食品是合格、安全的。其应如实记录出厂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生产批号、检验合格证号、购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销售日期等内容,这是食品生产企业的法定义务。
    如果企业不按规定建立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那么将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之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还将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主办单位:辽宁省食品安全协会       承办单位:食安(辽宁)传媒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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