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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令第二十一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发布时间:  2022/3/24 18:52:12

来源:  食品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二十一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于 2015 年 4 月 24 日修订通
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公布,自 2015 年10 月 1 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习近平
2015 年 4 月 24 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四十五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不得
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
第一百二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
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六)食品生产经营者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或者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
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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